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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餐店卖水果捞被索赔,法院判定举报人获利

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的一家快餐店,将新鲜时令水果切削加入正规渠道采购的酸奶、红豆罐头等预包装的即食食材,制成水果捞外卖,结果被人盯上。对方下单后,先是以快餐店无凉食生产许可证为由进行举报,后又指该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获赔元。

事后,快餐店起诉对方,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元。快餐店认为,对方不是普通消费者,而是职业举报人,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的变相经营行为,其获得的元赔偿属不当得利。

年4月28日,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起纠纷的二审判决:一审法院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属不当得利,应返还快餐店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,滨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快餐店卖水果捞,被查处并赔偿元法院判决显示,年8月11日15时许,于某通过“美团”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优友快餐店订购“暴走鸡胸能量卷”、“芒果爆珠水果捞”各一份,合计支付价款28.6元,优友快餐店依约进行了配送。当日,于某通过全国平台,举报优友快餐店向其出售“芒果爆珠水果捞”涉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站前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后,立即对优友快餐店进行了检查,告知其未取得凉食类许可不得经营凉食,并安排“美团”、“饿了么”平台停止该店线上经营凉食,同时,根据相关规定,决定对优友快餐店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。

8月17日,于某以其购买的“芒果爆珠水果捞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,依据我国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经营者郭某索赔元,郭某通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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