境外动植物及相关产品入境须谨慎(海关答疑)
宁波海关:
我因工作在马来西亚生活了几年,近期准备回国,想带一些当地的燕窝、海参和花胶等滋补品送给亲朋好友,但有朋友说海关不允许携带、邮寄这些东西入境。请问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?
宁波读者叶女士
叶女士:
您好!燕窝、海参和花胶等虽然被视为滋补佳品,但是未经检疫的上述物品存在着一定的隐患。燕窝存在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,海参等干制水产品可能携带海洋病原微生物。另外,有些在境外加工的燕窝有可能使用亚硝酸盐等添加剂,存在食品安全隐患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、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》规定,燕窝(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)以及水生动物产品(干制,熟制,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)禁止携带、寄递入境。下面为您具体讲解相关内容。
个人擅自从境外携带或寄递动植物及其产品可能带来危害
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如果管理不当,可能导致动植物疫情及有害生物传入,造成我国农林牧渔生产安全、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。
禁止携带、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哪些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、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》,禁止进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活动物(犬、猫除外);(生或熟)肉类(含脏器类)及其制品;水生动物产品;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;蛋及其制品;燕窝;油脂类,皮张,原毛类,蹄(爪)、骨、牙、角类及其制品;动物源性饲料、中药材、肥料。禁止进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新鲜水果、蔬菜;鲜切花;烟叶;种子,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及材料。
携带、邮寄物检疫规定
携带、邮寄植物种子、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,必须事先提出申请,办理检疫审批手续。
携带、邮寄前文名录所列的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,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。
携带前文名录以外的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,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。
携带动物进境的,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。
邮寄前文名录以外的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,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,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;未经检疫不得运递。
邮寄进境的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,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;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,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,并签发《检疫处理通知单》。
携带、邮寄出境的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,物主有检疫要求的,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。
(宁波海关所属鄞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二级主办李睿)